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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2026/01/01 3.2k 阅读 300 点赞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2026-01-01 15:09:56  浏览次数: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监督工作。

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也可委托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准入的商业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归集相关业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应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开户登记表》;

2.纸质版和电子版的《职工变更清册》;

3.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户许可证明);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身份证;

4.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的印模;

5.加盖单位公章的开户当月或上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

6.开户当月或上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或《劳动用工备案表》。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填写《单位开户登记表》和《职工变更清册》,持上述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方式,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单位调入或录用职工的,自调入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变更清册》;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

3.企业提供职工《劳动用工备案表》或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方式,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变更登记。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缴存银行、单位专管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的印模。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

2.姓名、身份证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批准更改证明;

3.变更人的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变更人或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或变更人在服务渠道上填报相关信息,申请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涉及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变更的,应到柜面办理);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增职工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单位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

第十一条  单位整体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

单位调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应当经职工本人确认。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基数,重新计算职工月缴存额,并据此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需调整的缴存基数信息并发起申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整体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申请调整的缴存比例应符合我市规定的5%-12%区间,且缴存账户属于正常状态,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新的缴存比例信息并发起申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汇缴和补缴

第十三条  单位在办妥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日内办理汇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单位欠缴或缓缴的,应自其发生的首月起,按历年的缴存比例和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

单位未足额缴存需要补缴的,应自其发生的首月起,按应补缴总额进行补缴。

按月补缴和按总额补缴应分别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单位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可采取专用缴款凭证、网银汇款等方式。

第十八条  单位以专用缴款凭证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缴存核定:

柜面办理: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公积金中心核对无误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核定凭证》。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汇缴住房公积金,自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核定凭证》;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款办理:

缴存单位持公积金中心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核定凭证》,到付款银行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

(三)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九条  零余额账户单位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缴存核定:

柜面办理: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汇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款办理:

由缴存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打印缴款票据,到付款银行办理公积金缴款。

(三)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以网银汇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缴存核定:

柜面办理: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汇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缴款办理:

缴存单位自行在网上办理公积金缴款。

(三)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第五章  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

第二十一条  降低缴存比例。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以下):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3.缴存账户属于正常状态;

4.同一缴存单位保持同一缴存比例。

(二)提供的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3.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4.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5.恢复缴存比例的计划或承诺。

(三)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报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的缴存额,持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

2.单位性质为企业的;

3.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相关决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已经公示。

(二)提供的材料:

1.单位申请缓缴的书面申请;

2.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

4.单位关于补缴缓缴期间资金的计划或承诺;

5.《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三)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报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在缓缴有效期内,单位所属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补缴。

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单位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账户合并。

(一)有下列情况的单位应办理单位账户合并: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单位因合并、分设、解散、兼并重组等原因而并入另一单位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同一单位拥有两个及以上账户合并的,提供《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被合并单位账户按照账户注销手续办理;

2.单位整体并入另一单位的,提供单位合并的批准文件、《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三)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账户合并。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账户分立。

一个单位分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立的单位应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分立的批准文件;

2.《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3.《单位开户登记表》;

4.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开业许可证明);

5.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的印模;

6.开户当月或上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或《劳动用工备案表》。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账户封存。

(一)单位发生以下情况时应进行账户封存: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进入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应在批准进入清算阶段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对单位账户封存。

(二)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办理单位账户封存,需提供《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和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批准文件;

2.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账户封存,需提供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审核确认后,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账户启封。

单位缓缴封存的应在缓缴执行期满后,办理恢复汇缴前先办理单位启封。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账户注销。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工商注销手续或税务清税证明。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必须为零人数、零余额状态下,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合并。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已设立二个及以上账户的,应进行账户合并。

(一)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本人或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合并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封存。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一)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个人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账户之下)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封存职工停缴证明材料和《职工变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二)托管封存(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中心托管户之下)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专管人员应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职工变更清册》、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托管手续。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封存个人账户。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启封。

柜面办理: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职工启封证明材料或恢复工资的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线上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启封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内部转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内部转移。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

2.企业提交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劳动用工备案表》;

3.《职工变更清册》。

(三)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转入单位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才可以缴存公积金)。

线上办理:单位经办人在线上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个人账户托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将职工个人账户统一转移到公积金中心托管户中。

(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应提供的材料:

(1)《职工变更清册》;

(2)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应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托管。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1.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冻结与解冻。

(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解冻,需提供司法机关冻结或解冻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法律文书。

(二)职工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3期以上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对欠款个人账户进行冻结或解冻的,需提供公积金中心批准冻结或解冻个人公积金账户的批准意见。

(三)职工存在骗提、骗贷等行为,公积金中心认为需冻结的。

第三十四条  异地公积金转入和异地公积金转出。

(一)异地公积金转入。

柜面办理:

1.申请转入的职工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6个月;

2.账户为正常状态;

3.职工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由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

线上办理:申请转入的职工登入全国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二)异地公积金转出

柜面办理:

1.申请转出的职工在异地已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账户为正常状态;

2.该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在我市公积金中心封存满6个月且符合转出条件的;

3.到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原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

线上办理:

申请转出的职工登入全国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结息、查询、对账和错账更正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住房公积金利息一年结计一次,结息年度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年度结息日为6月30日。

当年结息额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销户结息。

职工因退休或异地转移等原因需要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在兑付或转出个人账户余额时一并结付存款利息。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柜面、网站、手机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错账更正。

错账更正是指单位或个人多缴、少缴、串户及其他错账情形需要纠正的。

(一)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专管人员身份证;

2.《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冲)账审批表》。

(二)办理程序:

柜面办理: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审核符合调账条件的,办理公积金调账。

第九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

(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

(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

(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

(五)转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第四十条  投诉举报的办理。

投诉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转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缴存单位可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或登录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办理业务所需的相关表格。

第四十三条  由单位专管人员线下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的,需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进行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同日生效,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原《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鞍公积金委发〔2017〕5号)及其他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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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