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开户所需要件:
1.《单位开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
2.《单位开户汇缴人员明细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企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4.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
5.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鉴)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聘任合同等;
6.开户当月或上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
7.开户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申报表及付款凭证等证明;
8.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身份证原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印鉴);
10.银行开户证明。
注意事项:
1.单位公积金开户人数须与社保缴纳人数一致;
2.开户单位提供的工资表金额、《单位开户汇缴人员明细表》(月平均工资)与缴存基数须一致;
3.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与银行付款回单的支付金额须一致;
4.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5.开户单位的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
二、办理程序:
单位公积金专管人员持上述要件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等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单位调入或录用职工的,自调入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要件:
1.《职工变更清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交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3.企业提供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用工备案申报表);
4.调入或录用的职工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性质(单位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缴存银行、单位专管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迟于下次办理汇缴等业务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办理要件:
1.《单位信息变更审核表》;
2.批准变更的文件原件;
3.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变更后单位公章和财务大、小印鉴;
5.单位专管人员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时,单位专管人员或职工本人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要件:
1.《职工信息变更审核表》;
2.姓名、身份证变更的,提供公安部门批准更改证明;
3.变更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专管人员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变更人或单位专管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撤销、批准终止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上级主管部门应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一、办理要件:
1. 工商、税务部门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托管申请》(有托管需求的单位填写);
3.《住房公积金托管明细表》(有托管需求的单位填写)。
二、办理程序:
单位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工的账户余额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单位账户必须为零人数、零余额状态下,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新增职工缴存基数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二)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汇缴前及时为其办理原账户转移手续,并重新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三、单位整体缴存基数调整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1.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2.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
3.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4.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二)应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单位应根据新调整的职工缴存基数,重新计算职工月缴存额,并据此填报《缴存基数变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由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单位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一、办理要件:
1.《缴存比例变更审核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二、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以专用缴款凭证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还需提供《补缴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公积金中心核对无误后,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注:补缴说明需注明单位名称、补缴人数、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后,自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
2.缴款办理。付款单位持打印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加盖财务大、小印鉴,到付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款。
3.缴存入账。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二、零余额账户单位以转账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还需提供《补缴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注:补缴说明需注明单位名称、补缴人数、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由缴存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打印转账支票,到付款银行办理公积金缴款。
3.缴存入账。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三、单位以电汇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还需提供《补缴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注:补缴说明需注明单位名称、补缴人数、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
单位专管人员填写电汇票据,委托付款银行将应缴存公积金通过电子方式转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四、单位以网银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
1.办理缴存核定。
(1)柜台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无变化的,单位专管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和缴存额与上月有变化的,还需提供《职工变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办理补缴业务的,还需提供《补缴情况说明》、《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注:补缴说明需注明单位名称、补缴人数、金额、补缴原因、补缴起止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2)网上营业大厅办理
单位在网上营业大厅办理缴存核定。
2.缴款办理。
缴存单位自行在网上办理公积金转账。
3.缴存入账。
公积金中心收到收款银行入账信息后,与系统中的核定信息进行匹配,匹配的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不匹配的,做暂存款挂账,与单位核实后进行入账处理。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一)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个人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账户之下)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封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变更清册》、中断工资关系证明和封存职工本人出具的知情承诺书,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
(二)托管封存(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到中心托管户之下)需提供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专管人员应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变更清册》、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托管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
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内部转移。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二)应提供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录用证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交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变更清册》;
2.企业提交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或用工备案申报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变更清册》。
(三)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上述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转入单位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启封才可以缴存公积金。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
(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申请。
职工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将在转出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转入地中心受理审核,根据申请材料核实职工信息。
职工向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提出异地转移接续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二)转出地中心信息与资金转出。
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的申请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办结以下业务: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
(2)依据当地政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
审核通过的,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将资金划转至转入地中心,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告知职工。
(三)转入地公积金中心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收到平台传递的转出地资金后,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2)信息传递。
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转出地公积金中心。
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
一、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
2.单位性质为企业,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5%)以上的;
3.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二、办理要件:
1、降低缴存比例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通过情况记录;
3、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
4、《缴存比例变更审核表》;
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纸质和电子版。
注: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三、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报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申请单位按照批准的缴存比例计算单位和职工的缴存额,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
一、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连续亏损1年以上(含1年);
2.单位性质为企业的;
3.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
4.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二、办理要件:
1.单位缓缴书面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决议并附到会人签名清单及表决情况记录;
3.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上年度和当年至申请时各月份的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单位专管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和上述申报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报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
在缓缴有效期内,单位所属职工需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为该职工办理补缴。
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