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按业务类型包括:
(一)新建自住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新房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新房分为期房和现房。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手房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三)拆迁安置住房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原住房被拆迁后,由拆迁部门提供的安置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现已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将其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五)异地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申请住房公积贷款。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核、审批及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借款人分为主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为主借款人的配偶或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家庭其他成员。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设立公积金个人住房账户须满180天,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认定标准: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稳定收入证明认定;
(2)主借款申请人配偶已退休的,以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认定;
(3)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出具的有效收入证明等材料认定。
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认定标准:
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55%,且不存在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3.个人信用良好认定标准:
征信报告近2年内未出现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记录的。
征信报告近2年内出现连续3期(含 )或累计8期(含 )逾期记录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三)剩余工作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一年;
(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1.购买新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20%。
2.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3.购买顶层或乡镇房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六)购买的新房项目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入的项目;购买的二手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房屋建成时间不超过30年;
(七)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认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八)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鞍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 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按照《鞍山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一)借款申请人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二)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一个月(含)以上的;
(三)申请贷款时间与购房合同或网签备案签订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
(四)购买的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已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
(五)购买的房屋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
(六)公积金贷款重复购买同一套住房的;
(七)直系亲属或离异双方之间房产交易的;
(八)家庭已经发生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的;
(九)征信报告近5年以内存在数额较大且连续次数较多的逾期记录或当前存在逾期未还记录的;
(十)被纳入公积金中心失信名单且在影响期内的;
(十一)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
(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十三)购买的房屋已设立居住权等影响公积金中心实现抵押权的权利限制;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积金贷款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收入情况、债务情况、信用情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一)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新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新房或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二)购买新房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7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的80%。
(三)购买二手房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认定房屋价值的70%;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认定房屋价值的60%;
(四)购买顶层或乡镇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中心认定房屋价值的50%;
(五)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安置住房需交纳的代建费金额;
(六)贷款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取整数到万元,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公积金账户为非正常状态或申请借款前36个月及以内的补缴金额不作为贷款额度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主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购买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30年;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或主借款申请人剩余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规定执行。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1%和2.6%。
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525%和3.075%。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按所购房屋的行政区域坐落分别到市公积金中心属地营业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未婚的,申请人户口簿本人页须注明未婚状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主借款申请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4.主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I类);
5.《商品房买卖合同》2份;
6.首付款发票;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二手房贷款(未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未婚的,申请人户口簿本人页须注明未婚状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主借款申请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4.主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I类);
5.卖方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6.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 》;
7.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8.买卖双方首付款转账证明;
9.契税完税证明和承受方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无网签的县区提供);
10.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申请拆迁安置住房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未婚的,申请人户口簿本人页须注明未婚状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主借款申请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4.主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I类);
5.经过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协议;
6.首付款凭证;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异地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参照上述相应的贷款类型提供材料外,须提供近一年工资明细等。
第十五条 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购买二手房的,签订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后,需与评估公司电话登记评估);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并签署面谈笔录及授权书,经初审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三)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四)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公积金中心凭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划拨贷款资金至售房企业(售房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需由公积金中心审批。
(一)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除应符合上述公积金贷款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正常偿还商业贷款且近二年还款期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2.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全部还款;
3.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住住房,且可办理抵押登记;
4.商业贷款银行为原抵押房屋唯一抵押权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公积金中心实现抵押权的权利限制;
5.商业贷款抵押人与公积金贷款抵押人一致;
6.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业务;
7.转贷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不得高于公积金中心现行政策的规定;
8.转贷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9.办理商转公顺位抵押贷款的应将商业贷款余额与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扣款账户;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已婚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
单身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单身证明(未婚的,申请人户口簿本人页须注明未婚状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丧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3.主借款申请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4.主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I类);
5.顺位抵押方式的提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申请表》,先还后贷方式的提供《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先还后贷)申请表》;
6.商业贷款银行加盖印鉴的还款明细和贷款余额证明;
7.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的提供网签备案房屋买卖合同,无网签的县区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和承受方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及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8.《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顺位抵押方式(商业贷款银行已经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1)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购房所在地的营业部提交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需与评估公司电话登记评估);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并签署面谈笔录及授权书,经初审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3)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并将商业贷款余额与转贷金额的差额部分存入商业贷款银行指定的扣款账户。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增加公积金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5)公积金中心凭《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等要件审核无误后,划拨贷款资金至商业贷款银行;
(6)商业贷款银行为借款申请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并在约定期限内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后通知公积金中心。
2.先还后贷方式(商业贷款银行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的):
(1)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购房所在地的营业部提交申请(购买二手房的,需与评估公司电话登记评估);
(2)公积金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与借款申请人进行面谈,并签署面谈笔录及授权书,经初审后与借款申请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
(3)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分级审批。审批通过的,确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后,公积金中心向借款申请人出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有效期三个月),并通知其结清商业贷款。审批未通过的,将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4)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商业贷款银行注销抵押登记后,持《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商业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受理营业部预约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
(5)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
(6)公积金中心凭《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等要件审核无误后,划拨贷款资金至借款申请人约定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无法亲自到现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并写明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房屋抵押等事项;如委托书为国外公证部门出具的,需经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并译成中文;港澳台地区公证部门出具的,需经当地公证机构认证并加盖章转递。
第五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实际的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受托银行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选择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授权公积金中心从申请后第一个还款日起,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规定保留最低余额)。扣划顺序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配偶、其他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授权受托银行从银行还款账户扣划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款满12个月后,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每次提前部分还款不少于5万元,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全部还款时,可以选择用银行还款账户、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银行还款账户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组合等方式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按下列偿还顺序回收贷款资金:
(一)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回收资金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二)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逾期贷款的资金回收,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的贷款本息回收按照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三)多期逾期贷款,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变更是指在贷款期间内,对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主要包括还款账户变更、贷款缩期、还款方式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等。
第二十六条 还款账户变更。贷款期间内,因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的,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变更还款账户条件:
新开卡银行应与原受托银行一致。
(二)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明;
2.新开银行借记卡(I类)。
第二十七条 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申请变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且只可变更一次。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变更还款方式的条件:
1.变更后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55%,且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需借款人本人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贷款缩期。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贷款缩期,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且只可变更一次。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一)贷款缩期的条件:
1.贷款缩期后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已认定家庭收入的55%,且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偿还贷款满12个月,且缩期后还款期限不低于已还期限;
3.需借款人本人申请。
(二)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抵押物权属或债务归属发生变化,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变更。借款人(抵押人)或继承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一)因借款人(抵押人)死亡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其继承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条件:
需继承人本人申请。
2.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抵押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3)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4)继承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I类)。
(二)因借款人(抵押人)结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借款人及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条件:
(1)个人信用良好,且不存在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2)需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共同申请。
2.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借款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收入证明。
(三)因借款人(抵押人)离婚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的,借款人及原配偶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条件:
(1)变更后的借款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权及债务归属人,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2)个人信用良好;
(3)协议离婚的,需主借款人与原配偶共同申请;在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中应明确抵押物所有权及债务归属为变更后的借款人。
2.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变更后的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I类)。
第三十条 其它变更。贷款期间内,借款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经核实借款人身份后,在贷款信息系统中登记变更信息。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后,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抵押物情况、借款人偿还贷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时,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解除《抵押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同时,将借款人违约行为纳入人民银行、公积金中心征信系统。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以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四)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抵押人不同意用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的;
(五)借款人连续6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期满借款人未按《抵押借款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影响合同履行的;
(七)《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告知后,仍未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被列入公积金中心征信系统的失信人员,从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处理抵押物。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已办理担保的,担保人代替借款人清偿全部欠款后,公积金中心应将抵押权移交给担保人处置。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因《抵押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与《鞍山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同日生效,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原《鞍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鞍公积金委发〔2017〕5号)及其他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