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服务指南
(一)销户提取
提供的材料:
1.职工退休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供社保局出具的退休审批表);
2.出境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出境、出国定居证明(移民证明或居住国永久居住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证(1-4级)、残疾证(1-2级);
4.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代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提取人变更申请表》;
单位同意死亡职工配偶、子女或父母代取的,需在《提取人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单位不出具书面意见或他人代取的,需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代取人身份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在本市的,账户转移至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满二年仍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部分提取。
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银行卡;
3.《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
*温馨提示:文件中所提及的复印件均可在我中心办事大厅进行免费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