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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26/01/01 1.8w 阅读 284 点赞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2026-01-01 15:16:31  浏览次数: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鞍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各营业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也可委托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准入的商业银行受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业务。

第四条  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提取受托人代为办理。

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和在银行开立的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其中,提取申请人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委托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委托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上述人员以外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分现金提取(划入银行卡提取)和划转提取(划转到指定账户提取)两种方式。

以现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销户提取外,其它类型提取的金额取整到百元。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的。

第七条  职工购买鞍山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办理提取,公积金中心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全款购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6)契税完税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

(二)全款购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商品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同时提取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全额购房发票和《不动产权证书》;

(6)契税完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3.提取金额: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

(三)全款购买二手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同时提取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不动产权证书》;

(6)房产交易申报和契税完税证明。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他共有产权人。

3.提取金额: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

(四)全款购买房改房的、保障性住房的、拍卖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书》或准购证明文件或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5)购房收据。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建造、翻建的批准手续及《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申请人范围:建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建造竣工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

(5)《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申请人范围:修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大修完工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

(七)房屋拆迁安置扩大面积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5)《不动产权证书》;

(6)房产交易申报和契税完税证。

2.提取申请人范围:购房人本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再次提取需间隔12个月后重新申请。

(八)公积金贷款首次现金提取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提取金额:自贷款发放后,可现金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借款人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提供的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还款银行卡。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提取金额:

(1)逐月划转还贷。办理逐月划转还贷的,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依次从签订《委托冲还贷款协议》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10元后的可划转金额中划转,不足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部分,转借款人还款银行卡划款。

(2)年划转还贷。申请年划转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公积金贷款余额,用于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划转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少于10元。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贷款的,需先追加其配偶为共同还款人。追加后的共同还款人只能以划转方式偿还贷款,不得办理现金提取。

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后,只能办理公积金划转还贷,不能以现金方式提取。

(十)商业住房贷款首次提取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的:

1.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抵押借款合同》;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6)纸质版还款流水或明细。

2.提取申请人范围: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

3.提取金额:自贷款发放日起一年内,可现金方式提取一次在贷款发放前一个月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额度。

首次提取后的再次提取需间隔十二个月(含)以上,提取额为申请日前12个月的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已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下次提取不累计计算。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夫妻双方均为缴存职工的,需同时办理提取。

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无该笔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提取。

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还需提供房产交易申报和契税完税证,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计税房款总额与贷款的差额。

(十一)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无房证明(本人、配偶)。

2.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配偶。

3.提取金额:提取申请人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每人每月可提取一次,租房提取限额为1200元/月。当月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最多连续累计一年。

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职工,提供发票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实际月租金为限额提取,无发票可按每人1200元/月为限额提取。多子女家庭按实际支付房租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能证明多子女家庭的材料。

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新市民(是指外地户籍或取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提供发票及相关证明材料(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需提供公租房申请受理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新市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青年人按身份证年龄计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可按实际月租金为限额提取,无发票可按每人1200元/月为限额提取。

(十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电梯更新的:

1.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已婚的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同时提供户口簿;离婚的同时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父母、子女提供关系证明。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书》;

(5)加装电梯或电梯更新项目协议书及费用分摊明细;

(6)电梯检验报告或可证明电梯已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

(7)实际支付电梯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及费用分摊明细。

2.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

3.提取金额:电梯验收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申请日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且所有提取人支取总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安装费用,同一个电梯的所有提取人需同时办理。

第八条  全款购买鞍山本市住房的职工,持带有“不动产单元号”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全款购买住房,每套住房最多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全款购房的,每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第九条  除无房提取外,其他类型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需间隔满12个月。

第十条  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应情形办理;职工购买辽宁省以外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购房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工作证明。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二手住房,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房屋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该购房事实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自其购房行为发生日起一年后申请办理。

职工在辽宁省以外购买二手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购房人不属于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房屋标注产权占比的,提取额为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职工婚前全款购房,产权归一方独有的,只能提取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后全款购房,夫妻双方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职工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为结清贷款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额。贷款结清提取后,不能以该住房、该笔贷款为由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其配偶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不超过上一年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予、继承、交换、夫妻更名、离婚析产等非购买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以购买方式取得房屋部分所有权,房屋转让方仍持有该房屋部分产权的;

(三)两次(含)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的,且已就此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四)以自有住房抵押,办理商业消费贷款,以该贷款为由申请提取贷款本息的。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账户全部余额后销户或提取账户部分余额。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为提取职工补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销户提取

1.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封存满六个月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其他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

(二)部分提取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其他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

第十九条  职工因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材料原件、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销户提取

1.提供材料:

(1)职工退休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免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2)出境定居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出境、出国定居证明(移民证明或居住国永久居住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证(1-4级)、残疾证(1-2级);

(4)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银行卡、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代取人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提取人变更申请表》;

单位同意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代取的,需在《提取人变更申请表》上签署书面意见;单位不出具书面意见或他人代取的,需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代取人身份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转移至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满六个月仍未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身份证、银行卡;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部分提取。

1.提供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银行卡;

(3)《鞍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存折。

2.提取金额: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申请日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内需留一个月缴存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柜面办理:

1.提取申请。提取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申请。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受理审核。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现场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3.提取支付。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划转至指定账户。

线上办理:

1.提取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或当地政府政务服务渠道填报相关信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3.线上办理需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电子版,公积金中心通过联网协查无法核实的,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补充提供原件核验。

4.公积金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结果通过线上渠道告知提取申请人;审核未通过的,同步说明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可根据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采取面谈、实地调查或向相关部门核查等方式审核提取人的提取申请,也可要求提取人补充材料或做书面承诺。提取人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住住房”“二手住房”“提取申请人”,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名词解释一致。

本实施细则所称“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与《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日生效,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原《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鞍公积金委发〔2017〕5号)及其他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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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