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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8-01-04 15:17:38 浏览次数:1986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