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的通知

2020/07/14 8.8k 阅读 379 点赞
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的通知

2020-07-15 10:43:13  浏览次数:3823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度调整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要求

  缴存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职工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鞍山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962元,按照月平均工资5080元3倍计算,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5240元,月缴存额最高不超过3656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为161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为1480元。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

  特此通知。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4日

  •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