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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1-11-01 13:40:18 浏览次数:221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610元调整为171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480元调整为1580元。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9日